|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9,**9.**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9,**9.**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7,**9.**万元,转让方应收标的企业股利所形成的债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0.**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的溢价;若本项目后续降价,则债权部分不参与降价。(注:本次转让全部认缴注册资本,对应股权比例为**.****%,标的名称**.**%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段提请意向受让方特别关注。 3、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信托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披露期间交纳**,**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0%扣除,先用于补偿各方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则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则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成交价款**%的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本方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将该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或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本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4)本方同意若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