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N****FCZ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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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南京溪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宁区湖熟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标准化养殖鱼塘公开招租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溪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2.**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光伏项目总面积****.**亩,其中坑塘****.4亩(其中:标准化养殖鱼塘****.**亩,其他鱼塘 **.**亩)以及鱼塘上方有限的空域。沟渠 **.** 亩,总计 ****.**亩。坑塘一次性补偿****0元/亩其中**亩因规划中道路原因没有补偿款,沟渠没有补偿。总补偿款****0*(****.4-**)=********。该项补偿款由承租方承担,具体条款详见《土地租赁合同》(公告附件)。 二、租赁期限内,因承包期限到期等原因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出租方通过履行、完善相关手续负责消除承租方用地障碍,确保有权继续向承租方出租本合同项下土地,确保承租方项目土地的持续使用权。 三、出租标的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交易所不承担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四、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五、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六、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七、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为由,要求解除、变更《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八、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九、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十、租赁用途:仅限于鱼塘经营及鱼塘上架设光伏,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承租方使用标的物的其他要求及规定,详见《土地租赁合同》(公告附件)。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