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GD******7-4 |
|---|---|
| 项目名称 | 佛山市三水长丰塑胶有限公司的生产机器设备及备品备件(**6项存货及**1项固定资产) |
| 资产类别 | 设备 |
| 转让方名称 | 佛山市三水长丰塑胶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2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标的按现状转让(详见“长丰公司资产转让清单”),具体规格、型号、品质等均以存放现场实物为准。项目成交后,《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或质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或质量等误差作调整。 2.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在拆除、吊装、清理、运输、残值回收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负责,不能从交易价款中扣除;因标的物拆卸搬运过程涉及配电房、电箱等专用设备拆卸工作,故本次受让方需承诺自行具备或委托具备电力、机械或建筑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进行操作,受让方有义务负责标的拆卸搬运过程的人员安全责任,标的物交接处理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差错,由受让方负赔偿责任。 3.各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自行到标的现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3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科技工业园红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中路2号厂房4)对标的进行现场勘察,自行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工作日上午8:**时至下午**:**时,联系人:肖海容,联系电话:**********2。意向方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缴纳保证金即视同意向方已进行现场踏勘并接受标的现状,意向方不得在受让后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对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提出异议。 4.交易双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标的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交接当日受让方需提供与转让方协商一致的《安全施工方案》,双方还需签订《资产交付确认书》及《安全施工协议》,自《资产交付确认书》及《安全施工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受让方须完成所有标的资产的清运工作,还需完成场地的平整及清理工作,如有拆除墙体的情况受让方需负责恢复,并通过转让方验收;若受让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上述资产的清运工作,由此产生的场地占用费由受让方承担(场地占用费按**元/平方米/天计收)。 5.如挂牌期满的唯一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弃标或产生二家或以上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以底价出价一次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款归转让方所有。 6.本标的资产范围以转让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现场勘验的资产为准,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市三水长丰塑胶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转让涉及的佛山市三水长丰塑胶有限公司的**6项存货及**1项固定资产市场价值》(国众联评报字(****)第2-****号)为限。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7.本次转让项目交易双方需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向广东联合产权支付服务费用。 8.交易标的挂牌价及成交价均含税,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开具交易价款的发票给受让方。 9.受让方须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如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完毕后未出现违约情况,转让方验收通过后且付款申请资料经转让方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给受让方;如受让方存在违约行为,则转让方有权按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