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截止日**时前将交纳交易保证金**.**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电签承诺: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2)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瑕疵及风险,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面且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资产的转让,并自愿承担上述标的资产的瑕疵及风险。意向受让方承诺不因此追究转让方的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否则即视为违约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全额扣除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不足以弥补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继续追偿。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付; (4)同意转让标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6)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 资格条件,若因我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8)本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9)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公告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踏勘,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确认文件为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必要条件之一,意向受让方须在完成现场踏勘后,通过北交互联系统完成项目报名事项,现场踏勘结果由转让方于踏勘工作完成后书面告知北交所。 5、鉴于标的房产已被相关机构鉴定为危房,受让方需自行处理房屋装修、改造事项,装修改造过程产生的风险及成本与转让方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