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宁波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2,**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招投标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保密承诺函》(联系人:邵先生,联系电话:**********4)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备查文件。 2、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宁波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账面未记录的重大资产共计**项专利,宁波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各权利人在专利使用上没有限制。与其他权利方不涉及利润分配。本项目的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6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征集到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招投标方式确认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以及标的现状和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受让方以不了解本项目标的现状和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受让方需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招投标(评审)程序的; (3)在招投标(评审)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供公告期间不低于****.**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文件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