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HB******3-3 |
|---|---|
| 项目名称 | 沙洋县公安局持有的沙洋县洪岭大道等4处房屋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三次挂牌)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沙洋县公安局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5,**1.**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前到达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门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支付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其余首付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首付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3、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的产权交易价款及全部的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由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年4月8日、****年4月**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关于原沙洋水陆派出所、原沙洋县看守所、沙洋县公安局车管所、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鄂循价鉴【****】第****6、****8、****9、****0号)评估报告书及湖北联众经纬房地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以****年5月**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土地价格报告》((湖北)联众经纬地【****】(估)字第T0C**8、T0C**9、T0C**1、T0C**2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