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GD******6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莞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东莞东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权益 |
| 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 |
| 转让比例 | 1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1. 标的企业是****年8月5日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商事主体登记显示,(英属维尔京群岛)东湖置业控股有限公司出资****5.1万元,东莞市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0万元;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东莞东湖花园建造有限公司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东莞东湖花园建造有限公司章程》相关约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东莞市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权益,(英属维尔京群岛)东湖置业控股有限公司享有**%权益,共同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及亏损,合作期限为**年,经营期限至****年8月4日,具体详见交易机构备查文件。本次转让标的包括上述文件所涉及的转让方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 2.根据《东莞市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东莞东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利益分配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信成评报资字(****)****2号]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显示,标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下被投资单位全资子公司(香港)光华东湖有限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其名下资产在本次评估中不作合并报表处理,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认定。 3.特别事项详见东莞市骏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东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年8月4日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骏会审字(****)第****号)、广东信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东莞东湖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利益分配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信成评报资字(****)****2号]、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对于股权状况、资产现状、与之相关的或有风险与责任及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内容已完全知悉并愿意按照现状进行交易,受让方不向转让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