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D************ |
|---|---|
| 项目名称 |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6,**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关于标的企业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意向受让方应完成相关资格审查工作,经多方核查确认符合本项目的受让条件,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接受该项目存在的潜在风险,承担可能出现的费用与损失。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成功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责任。 3.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本次产权转让基于标的企业现状进行,标的企业过往的、现有的或潜在的任何债务、风险和责任均应由标的企业自行承担,转让方未明示或暗示地做出对标的企业或受让方进行任何补偿的承诺。 5.信息披露期内,意向受让方可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文件。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备查文件仅提供查阅摘录,意向受让方需查阅备查文件的,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及其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后方可查阅。意向受让方查阅文件材料时不得进行复印、拍照或通过其他影像方式对备查文件进行留存,转让方亦不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提供任何电子形式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根据查阅结果独立判断是否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则视为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承担受让标的股权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风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应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提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为符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 3.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 (2)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7)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事项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全部内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应视为本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提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3)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 (4)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本方已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关于标的企业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等条件,并承诺符合相关股东要求。如因本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标的企业股东的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7)本方知悉项目尚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成交,如本方未涉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关于保证金扣除的相关规定,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最终国家有关部门未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本方承诺自愿与转让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追究其任何责任; (8)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本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本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意味着本方符合作为本次交易受让方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本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并成为标的企业股东; (9)本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后,就标的资产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而言,本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如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