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企业,不接受基金、信托和资管计划、自然人或联合体的竞拍;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购买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青岛产权交易所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和标的公司不得损害青岛西海岸人才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誉和声誉,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标的公司的任何项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材料,销售说辞等均不得包含有关国有企业、青岛西海岸人才生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表述。 5.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和职工安置问题。 6.本次股转完成后,转让方在日常监管中有权指定相关人员或聘请第三方单位对标的公司财务、成本进行审核。 7.针对以上交易条件,意向方报名时需要提交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