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4SC******9 |
|---|---|
| 项目名称 | 威远国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 |
| 转让方名称 | 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比例 | 5 |
| 挂牌价格 | 1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威远国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项目挂牌价格为1元。2、期间损益:标的从评估基准日(****年**月**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和亏损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3、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4、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情况、业务情况、税收情况等方面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报名则视为知悉并认同上述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5、本次股权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6、尽职调查:(1)意向受让方在标的公开挂牌期间,应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和潜在风险。(2)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视为其放弃尽职调查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拒绝做出相关承诺或否定承诺书中尽职调查条款的效力。7、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以及《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并出具《交易凭证》。8、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标的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受让。9、特别提示:截至评估基准日****年**月**日,威远国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国荣公司)注册资本为****0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其中转让方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远投控集团)认缴出资**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实缴出资0元。按照威远国荣公司章程约定:威远投控集团出资期限为****年**月**日。本项目成交后由受让方缴纳相应注册资本金(即**0万元),具体缴纳时间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实缴出资。如因受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向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转让方承担责任的金额及利息、因追偿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中四川中欣立建设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内江远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留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须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采用场内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原股东在公告期内未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受让,或虽申请受让,但不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程序进行交易及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表明其自愿放弃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其他情况详细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可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备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3.本次股权转让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指定账户结算。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当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