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政府批准,我局于****年7月**日发布《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第三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编号:罗出让告字〔****〕3号,简称原公告),经研究,补充公告如下:
1.挂牌时间由“****年8月7日**时**分至****年8月**日**时**分”变更为“****年8月9日**时**分至****年8月**日**时**分”。
2.备注“1、该地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东侧预留**米宽道路,道路面积****平方米(约合3.****亩),由竞得人按照罗源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设计要求的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后无偿提供公共使用。2、地均税收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亩,具体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与竞得人进行约定。”变更为“1、该地块红线内东侧预留**米宽道路,道路面积****平方米(约合3.****亩),由竞得人按照罗源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设计要求的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后无偿提供公共使用。2、地均税收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亩,具体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与竞得人进行约定。”。
3.“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年7月**日至****年8月**日罗源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大路8-8三层塔兜市场楼上)获取挂牌出让文件。”变更为“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年8月1日至****年8月**日罗源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大路8-8三层塔兜市场楼上)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4.“五、申请人可于****年7月**日至****年8月**日到罗源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大路8-8三层塔兜市场楼上)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日**时**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年8月**日**时**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变更为“五、申请人可于****年8月1日至****年8月**日到罗源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大路8-8三层塔兜市场楼上)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日**时**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年8月**日**时**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原公告与本补充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公告内容执行,原公告的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