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委托方通知,现对交易编号TD****(NH)WG****地块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第二条第(七)点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5项第(3)小点“税收要求:竞得人承诺以本宗地为注册地的企业作为本宗地的纳税人,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自然年内,其中有任意的3个自然年的纳税额(该纳税额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税收,不包括土地交易、房产交易等产生的相关税费)合共不低于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伍元整。”修改为“税收要求:竞得人承诺以本宗地为注册地的企业作为本宗地的纳税人,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自然年内,其中有任意的3个自然年的纳税额(该纳税额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税收,不包括土地交易、房产交易等产生的相关税费)合共不低于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伍万元整。”
同时,将交易文件附件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业路以南、佛清从高速以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与原公告的挂牌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业路以南、佛清从高速以东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
****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