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年7月**日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了变更公告,该公告为无效公告,原公告内容不变,特此声明。
原公告内容 : ① 项目经理 1 名,具有“公路工程”专业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有公路工程或相关专业(以职称证为准)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② 项目总工 1 名,为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或相关专业(以职称证为准);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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