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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萝苜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

发布日期: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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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其它
投标保证金金额 **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莆田市萝苜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补充通知(第**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莆田市萝苜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运营)(招标编号:E******************1)有关事项答疑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充通知部分

1、本项目所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为: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与东园西路交汇处;联系方式:****-******6。

2、本项目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信息更新为:开户银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账户名称:莆田市涵江区萝苜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账号:******************************。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4.1条“付款周期”中“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的**日之前向咨询人报送当季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调整为“承包人应在每月末的**日之前向咨询人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

4、若投标人为莆建管〔****〕**号《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年度莆田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确认的市级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可免缴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需提供《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和龙头企业相关证明做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按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元)元填写。当出现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情形时,投标人或中标人须于7日内足额补缴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级建筑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莆建管〔****〕**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为莆田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

二、答疑部分

1、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类似运营业绩要求”中②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类似业绩的法定媒介截图(招标公告或补充通知或中标公示/公告,余同)、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文件。其中,以上材料应能证明该业绩包括第①点的所有内容,否则业绩不计。 问:(1)是否以上任一材料能够体现第①点的所有内容即可? (2)运营年限是否需要在以上材料中体现?

答:(1)是;(2)运营年限须在以上至少一种证明材料中体现。以上证明材料中,运营年限信息不一致的,以较短年限为准。

2、投标制作软件中的“技术文件-第三项其他文件(视频及3D图纸等)”是否无需提供?请招标人明确

答:无需提供。

3、投标制作软件中的“其他因素-第二项其他因素技术文件”是否无需提供?请招标人明确。

答:无需提供。

4、请问投标函中“③其他费用: 元(适用于C类评标办法)”,如何填写?

答:按以下内容填写:“③其他费用:0元(适用于C类评标办法)”。

5、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中约定“一、投标函”中,各投标人按如下内容填写:我方 (独立投标人名称/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和联合体其他各成员单位名称)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①勘察费(如有): 0元,设计费:******5元,②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③预备费用:********元;工期**0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其中“③预备费用:********元”与投标函格式不一样,请明确如何填写?

答: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节“商务文件”“一、投标函”第8点填写:我方投标总报价含预备费用:********元。未填写的视为响应本补充通知要求,不影响其投标文件有效性。

6、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第6条“本项目运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招标人不另外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请问运营费用是包含在投标报价及控制价的哪项金额中?报价是否需做特殊说明?

答:本项目运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报价无需做特殊说明。

7、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第4条第(2)关于xml的约定,本项目无xml清单文件,不适用,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本项目无需提交XML文件。招标文件中关于XML文件要求的条款不适用。

8、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第**条“竣工结算价支付以第三方结算审核机构审核的成果为准,并按照进度拨付结算款;竣工结算价以第三方结算审核机构审核结论作为最终依据,已拨付结算款承包人要多还少补”不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竣工结算价不应以审计结论为依据,且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不应以审计进度为标准。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第**点调整为:竣工结算价支付以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成果为准,并按照进度拨付结算款;竣工结算价以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结论作为最终依据。审核结论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已拨付结算款据实结清,多退少补。

9、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第**条“经询价的材料(设备)工程结算时均需按中标下浮率进行相应下浮”不合理,根据闽建[****]9号文,经询价的材料(设备)工程无需按中标下浮率再下浮。

答:无需修正,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第3.2.3条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1-K)+设计费+预备费,本工程建安工程费为总价下浮。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运营报价中要求“负责运营的单位(独立投标人或者负责承担运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对于租金进行报价承诺:租金低于**0万元/年的不得分,租金不少于**0万元/年得基本分**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万元/年加**分,满分**分。注:①租金由负责运营的单位负责缴纳;②未提交租金报价承诺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运营部分的报价是否有格式要求?该部分报价是否不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金额中?

答:请投标人按本补充通知附件格式提交租金承诺函。该报价不包含在投标报价金额中。

**、专用合同条款4.1.**第8条“由于政策、规范变化等原因造成已完成设计内容需重新调整或变更的,承包人应无偿提供服务”不合理,由于政策、规范变化等原因造成已完成设计内容需重新调整或变更的,应按实以变更签证计取。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4.1.**第**条所述的几项已计入投标报价中按项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的费用的约定不合理,本项目为EPC项目,限额设计,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签约时的合同暂定价,故4.1.**第**条所述的几项费用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应可按实计入,若双方确认包干后不另再重复计取。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1.1(1)“①中人工单价执行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执行最新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计约定”与“②人工单价执行按开工令颁布之日当月最新的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莆田市信息价对应的人工单价计算”,不一致,请问是否按②约定为准?

答:本项目人工单价执行按开工令颁布之日当月最新的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莆田市信息价对应的人工单价计算。

**、专用合同条款**.1.1(1)材料价格执行顺序中的b条款约定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按开工令颁布之日当月最新的《福建省建设工程工料机信息网》发布的地市信息价格中福州、泉州、厦门中相应材料的信息价格以前述地区前后顺序确认。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1.1中约定的“按开工令颁布之日当月信息价”是否指的是开工令颁布之月对应的信息价,例如,****年**月开工,则按****年**月的信息价,而不是****年**月期刊对应价格(即****.9月信息价),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以开工当月对应的信息价为准,即:若项目****年**月开工,则按****年**月的信息价。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当月信息价,也均指当月对应信息价。

**、专用合同**.4.1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进度款约定不合理,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号)规定: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3)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不得以预算未审核为由拒付工程进度款。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请招标人根据文件规定予以调整合同条款。

答:本项目未设置以预算未审核为由拒付工程进度款的条款,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专用合同**.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合理,根据闽建[****]9号文,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若发生工期应予以顺延,费用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9.**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专用合同**.1.2(4)“承包人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约定:签约合同总价的 **%”,最高限额约定过高,建议修改成签约合同总价的**%。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专用合同**.2.2约定不合理,若发包人工程款项存在延期支付,对承包人造成工期及经济影响,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投保险种”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调整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投保险种”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调整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仍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先行支付后凭保险单及付款凭证向发包人据实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概算中对应保险费金额。”

**、根据闽建筑[****]2号文规定:自****年2月1日起,工程质量检测费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企业管理费不再包含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的材料检验试验费。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按闽建筑〔****〕2号文件规定执行。

**、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第**条“承包人在施工中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则应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6号),以及《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号)文规定,《关于执行闽建筑[****]**号文的补充通知》(闽建筑[****]**号)文规定,选用建机一体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企业”请招标人明确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答:投标人无须提供额外承诺。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同时满足“评标办法前附表(C类参照A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类似运营业绩要求(** 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负责运营的单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独立承接过或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承接过一项运营年限≥** 年、单项合同金额≥1.3 亿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得 ** 分;提供上述业绩的单位还承接过运营年限≥** 年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每增加一个得 ** 分,满分 ** 分。”与“运营全过程统筹负责人具备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得 4 分;在此基础上,同时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加 3 分,同时具备历史文化街区/文旅项目运营经验的 ,加 3 分,满分 ** 分;”全国满足要求的企业只有“中建某局”,招标文件涉嫌量身定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单位。

答:本项目为国内公开招标,面向全国潜在投标人。评标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设置,旨在择优,不涉及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类似运营业绩要求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负责运营的单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独立承接过或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承接过一项运营年限≥** 年、单项合同金额≥1.3 亿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得 ** 分;提供上述业绩的单位还承接过运营年限≥** 年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每增加一个得 ** 分,满分 ** 分。① 类似业绩至少包括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否则业绩不计。运营内容至少包括 a 招商或资产统租、b 物业管理、c 停车管理及 d 充电桩运营等内容;”根据全国筛查符合上述业绩仅某公司承接的《长乐区全民特色休闲文旅融合发展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长乐区松下镇海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长乐区北部片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完全符合该项目要求的条款。设置条件不合理,建议招标人调整。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条。

**、同时满足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如有)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建筑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给排水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电气设计专业负责人(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满足资格要求的,得 0.5 分;在满足资格的前提下均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1 分,本项满分为 1 分。”与“ BIM 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设计的单位)配备的人员中,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 BIM 应用设计师岗位能力证书或中国图学学会颁发的全国 BIM 技能等级考试三级证书的人数不少于**人的,得0.5分;其中证书为建筑设计专业的人数不少于 5 人的,得 0.5 分,满分 1 分。(要求 BIM 技术人员为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的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经过排查,福建省内满足要求的企业只有“福建省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而同时满足1.类似运营业绩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负责运营的单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独立承接过或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承接过一项运营年限≥** 年、单项合同金额≥1.3 亿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得 ** 分;提供上述业绩的单位还承接过运营年限≥** 年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每增加一个得 ** 分,满分 ** 分。”与“运营全过程统筹负责人具备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得 4 分;在此基础上,同时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加 3 分,同时具备历史文化街区/文旅项目运营经验的 ,加 3 分,满分 ** 分;”经过排查,全国满足要求的企业只有“中建某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综上,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的最佳组合是“中建某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招标文件涉嫌给该联合体量身定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单位。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条。

**、本项目类似运营业绩及运营综合实力要求,经排查仅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满足要求,业绩分别为:长乐区松下镇海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南平市建阳区行署大院老旧小区提升项目和南平市建阳区行署大院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二期工程)(工程总承包)、闽台经贸可持续发展产业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建设运营一体化、长乐区北部片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等,运营全过程统筹负责人为:龚翔。BIM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仅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满足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有为“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量身定做的嫌疑,排斥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此做法违背《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是对招投标公平原则的严重践踏。建议招标人应立即取消此类具有唯一性的加分项。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条。

**、经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运营业绩、综合运营实力及BIM技术人员配置等评审要求逐项核查核实,当前招标条款设置存在明显倾向性、排他性限定条件。其中,项目综合运营业绩及整体运营实力相关评审标准,经全面排查比对,市场范围内仅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具备对应业绩资质,符合条件业绩包含长乐区松下镇海上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南平市建阳区行署大院老旧小区提升项目及二期配套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闽台经贸可持续发展产业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建设运营一体化、长乐区北部片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等,上述项目全过程运营统筹负责人为龚翔。同时,招标文件中BIM技术人员配备的专项要求,市场内仅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全满足。综上,本项目评标办法存在为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量身定制的情形,刻意抬高准入门槛、限定潜在投标主体,变相排斥其他合规投标单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违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现正式建议招标人立即废止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加分及评审限定条款,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条。

**、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及资质业绩要求,开展市场投标资格摸排工作后发现,项目多项核心评审条件存在高度专属匹配性。在运营业绩与综合运营实力考核维度,现有招标标准对应的合格业绩资源,仅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部匹配,其对应代表性运营业绩包括长乐区松下镇海上养殖基地EPC+O项目、南平市建阳区行署大院老旧小区提升及二期配套工程总承包项目、闽台经贸可持续发展产业园区一期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长乐区北部片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一期EPC+O项目,项目全程运营统筹工作由龚翔负责。在BIM技术人员配置考核维度,目前仅有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从招标规则设置来看,相关评审条款精准匹配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的资质业绩特点,针对性极强,导致多数具备合法投标资质的市场主体无法参与公平竞争。该条款设置不符合招投标公平竞争基本原则,与《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相悖。为规范项目招标流程、维护市场公平环境,建议招标人撤销本次招标中具备唯一指向性的加分评审条款。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条。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规则存在严重违规排他、量身定制的问题,涉嫌违法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广大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经查实,本项目设定的运营业绩及综合运营实力考核条件,市场中仅有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能够达标,其专属匹配业绩涵盖长乐区松下镇海上养殖基地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南平市建阳区行署大院老旧小区提升及二期配套总承包项目、闽台经贸产业园区一期建设运营项目、长乐区北部旅游基础设施提升一期EPC+O项目,全过程运营统筹负责人为龚翔。与此同时,招标文件划定的BIM技术人员配备标准,仅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全符合要求。上述条款组合后,仅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可满足全部评标前置条件,属于典型的量身定制招标条款,直接排斥、限制了其他合格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该行为明确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同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及省内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条例规定,严重践踏招投标公平、公开、公正的核心原则。特此提出异议,要求招标人立即删除、取消本次招标文件中带有唯一性、排他性的违规加分条款,纠正违规招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条。

**、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评审相关条款,我方开展了细致的市场摸排及条款合规性核查工作,现就相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供招标人参考。经梳理,项目运营业绩、综合运营实力的评审要求,目前市场上仅有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具备对应完整业绩,包含长乐区松下镇海上养殖基地、南平市建阳区行署大院老旧小区提升及二期配套、闽台经贸可持续发展产业园区一期、长乐区北部片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一期等多个建设运营一体化及总承包项目,拟派本项目运营统筹负责人为龚翔。此外,项目BIM技术人员配备的专项要求,当前仅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全契合标准。从招标公平性及市场包容性角度来看,现有评标条款高度适配两家单位联合体资质,容易产生专属定制、限制竞争的争议,与《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内工程总承包管理相关规定的核心要求不符。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方案、规避合规风险、充分吸纳优质市场资源参与项目竞争,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建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具有唯一指向性的加分评审条款予以取消调整。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条。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条款存在排他性、唯一性限定,涉嫌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项目运营业绩及综合实力要求,仅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满足,对应多项EPC总承包、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业绩属实(南平市建阳区行署大院老旧小区提升及二期配套、长乐区松下镇海上养殖基地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闽台经贸可持续发展产业园区一期、长乐区北部片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一期等),项目运营统筹负责人为龚翔;BIM技术人员配备要求,仅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标。现有评标办法精准适配两家单位联合体条件,存在量身定制嫌疑,变相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主体。该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及公平竞争审查、省内工程总承包管理相关规定,违背招投标公平原则。为保障招标公平公正,建议招标人立即取消本次招标具有唯一性的加分专属条款。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条。

**、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体系开展合规性审查,发现项目评审条款存在不合理限制竞争、排他性设定的合规瑕疵。其一,本项目所设定的运营业绩、综合运营实力评审指标,经市场全覆盖排查,仅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对应合规业绩:如长乐区松下镇海上养殖基地EPC+O项目、南平市建阳区行署大院老旧小区提升及二期配套总承包项目、闽台经贸可持续发展产业园区一期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长乐区北部片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一期EPC+O项目等,项目拟派全过程运营统筹负责人为龚翔;其二,招标文件设定的BIM技术人员配置准入标准,市场范围内仅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全满足。两项核心评审条件叠加后,仅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可完全契合招标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投标主体、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规情形。该条款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中关于公平竞争、禁止排他性招标的相关条款,严重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基于合规整改及规范招标流程需求,建议招标人废止招标文件中具有唯一指向性的加分评审条款,修正招标合规瑕疵,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合法权利。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条。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莆田市涵江区萝苜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年9月**日


附件:

租金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承诺:我单位在(项目名称及标段) 中标后,将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按万元/年向你方缴纳租金。

运营单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由负责运营的单位(独立投标人或者负责承担运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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