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招标编号:S******************1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就《那曲市索县新区跨河大桥建设项目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编号:S******************1(以下称”招标文件”)发布第**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索县人民政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北京立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那曲市索县新区跨河大桥建设项目目EPC工程总承包》(以下称“招标文件”)发布**1号补遗书,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将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一并阅读,本补遗书与发布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的“那曲市索县新区跨河大桥建设项目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 1、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2资格评审标准,为保持招标文件前后一致,“拟派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修改为“拟派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 2、原定“投标截止时间****年8月**日**时**分。”不变。 3、如果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涉及以上更改内容,均依照本补遗书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索县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立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焦先生 联系电话:**********6 ****年8月**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