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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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7,**0,**4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成都理工大学榕树园2号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答疑**号 各投标人: 现就成都理工大学榕树园2号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标段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问1:类似项目是指: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请问EPC项目中的施工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2:(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确立格式条款争议解释规则:条款理解有分歧的按一般常理解读;存在多种合理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多起招投标案件裁判观点明确,招标文件存在文字歧义的,相应不利后果由招标人承担,不得以此增设投标人额外义务,亦不能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若仅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则相关条款内容按有利于投标人进行解释。因条文模棱两可产生的全部不利责任仍由招标人自行承担,不得转嫁至投标人、否定其投标有效性。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号)第三十八条第**款作出明确界定:除分公司外,上级单位、子公司、第三方人力机构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社保属于合规情形。结合前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与最高法招投标裁判精神,本项目投标人人员由分公司缴纳社保,依法应当予以采信。 若仅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则应当推定招标人遵守国家住建主管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认可本项目分公司缴纳的人员社保材料,不得以此为由否定投标资格、增设投标人不合理义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招标人:成都理工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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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