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变更范围 (一)工程变更的条件 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要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1.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自然条件、规划建设条件较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的; 3.为节约工程造价进行优化设计的; 4.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5.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6.存在勘察、设计缺陷,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并接受处罚的; 7.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二)除以下风险外,其他风险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1.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2.提供的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条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3.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4.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5.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 (三)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项目总承包单位认真审阅设计图纸并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充分考虑必要的施工措施,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应本着安全经济的精神,按照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理念,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工程变更: 1.已办理施工图备案并且正在施工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进行工程变更;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内容进行工程变更; 2.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工程变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3.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便道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建,费用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得以此进行工程变更;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避免干扰等原因而增加的技术措施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4.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畅造成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比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6.施工单位中标后,桩基的成孔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7.因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县(市、区)提供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才能进行工程变更。 8.施工图纸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不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是否有相关描述或描述不清,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未提出澄清, 但属于完成施工图内容所发生的, 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9.发包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部分,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将要暂停的工作内容和暂停生效的日期;承包人应从这一生效日起暂停所述工作内容,但应继续执行未被暂停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取消(或变更)执行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部分,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将要取消(或变更)的工作内容和暂停生效的日期;承包人应从这一生效日起取消(或变更)所述工作内容,但应继续执行未被取消(或变更)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