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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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7,**4,**6.5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综合评估法(合格制)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名称: 宁明县明江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二、项目编号: E******************1 三、项目首次公告日期: ****年5月**日。 四、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五、对本项目的内容做以下更正: 更正事项1:预付款支付比例调整 支付:预付款金额或比例为按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后的**%。 更正事项2:增加合同外费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支付条款在原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 “第**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3 工程进度款” → “**.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 “2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方式”中,于原第2.5条之后增加第2.6条,内容如下: 2.6 合同外费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的支付 经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合同外增加费用(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按如下方式支付: 随进度款同期支付:确认后的合同外费用,应按其对应施工内容的完工节点,并入当期工程进度款申请中,支付比例与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致(即按审核确认金额的** % 支付),随当期进度款一并审批和支付。 结算时结清:每期进度款中未支付完毕的剩余合同外费用(即累计未付的4 0% 部分),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未确认不支付: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不得计入进度款申请,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 时效要求:承包人应在变更内容施工完成后 ** 天内 提交完整的变更费用申请资料,逾期提交的,发包人有权顺延至下个付款周期处理。 更正事项3:初步设计文件调整 的初步设计文件。 更正事项4:投标截止时间变更 原投标截止时间“****年6月**日9时**分”更正为“****年7月3日9时**分” ,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均同步延期至更正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 本更正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上述条款相关联的全部内容同步调整,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六、信息发布网站: 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崇左)(******)发布 。 七、交易服务单位: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监督部门及电话: 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5 九、联系事项:
**2 6 年 6 月 ** 日 |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