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澄清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材料要求已修改,勾选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详见答疑后的招标文件。 2、异议受理联系人明确招标人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详见答疑后的招标文件。 二、答疑 1、问题:关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 且投标保证担保必须从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担保必须从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违背了发改法规[****] **号《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第二条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即应当取消基本户账户开户银行出具担保要求。 答复:本条内容修改为: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三、其他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除本次澄清答疑内容外,其他内容不调整。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