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它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3,**5.**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现就《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施工评分细则的获奖情况如下内容作出修改: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在近 5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获奖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大型工程:获得过国家级质量类奖项的,每个得 1.7分,获得过省级质量类奖项的,每个得0.6分,最高得5分。注:获奖情况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级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的获奖,评审应当以就高计分为原则。2、现就《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施工评分细则的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项目负责人)如下内容作出修改: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4分):(1)☑获奖情况(2分):在近5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获奖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大型工程:获得过省级(或以上)质量类奖项的,每个得 2 分,最高得 2 分。(2)☑技术职称( 2 分):具有 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1 分,具有 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 2 分。注:①项目类别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执行。②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中的一项;二是合同协议书、分包协议书中的一项;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一项;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协议中能够体现投标人单独承接(或完成)的工作量满足本招标项目业绩要求。③获奖情况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级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的获奖,评审应当以就高计分为原则。④技术职称的专业和等级应当根据其技术职称证书确认,技术职称证书没有明确专业的,以学历证书确认;高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同分。不得设置非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3、现就《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第二节第二项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的项目负责人如下内容作出修改: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3.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项目负责人须提供“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登记信息的网页打印件。 4.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5.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即****年**月至****年4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6.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近五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完成过1项建安费为****0万元或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人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中的一项;二是合同协议书、分包协议书中的一项;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一项。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协议中能够体现投标人单独承接(或完成)的工作量满足本招标项目业绩要求。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