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提疑内容:1、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开标评标规则》的解读:为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有权设置“风险控制价”,且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除外)均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然而,本招标文件虽然也设置了“风险控制价”,但未明确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是否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如果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也正常进入商务评审,会导致风险控制价的设置失去意义,还是会存在低价拉标的空间,会引发围标串标行为。这种情况下,设置“风险控制价”便难以起到有效防范低价竞争、保障工程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的作用,与规则初衷相悖。 因此,是否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也不得进去后续商务评审?回复:本项目低于风险控制的,进入后续评审环节。2、针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及资信中对总监业绩要求:请问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含监理)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是否认可?请明确回复:认可。二、补充内容如下:1、招标文件P**合同条中9.6 条中删除“履约担保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0天。”内容。2、招标文件P**合同条中9.6 条中删除“履约担保的补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处分履约担保权利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以使整个合同期内的履约担保始终维持在中标金额2%的数额。逾期未能补足的,每日按应补而未补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补交违约金。”内容。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