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攀枝花建设总指挥部保护修缮(一期)工程施工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潜在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一章3.1.1资质条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业务范围: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 招标文件将“壁画”资质列为资质要求,设置不合理,应予删除。 现回复如下: 本项目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修缮一期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包含两部分核心内容:一是近现代建筑本体修缮施工;二是建筑本体施工期间,墙体历史标语的专项防护。本项目在设计阶段,我方已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针对墙体历史标语的专项保护编制了专项技术设计方案,明确该部分工序采用壁画保护专项技术标准与工艺实施。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按工程技术类别与专项施工能力核定,与文物本身的法定分类无强制绑定关系,各类业务范围相互独立、互不包含。本项目设定双业务范围资质要求,核心原因在于: 近现代建筑本体修缮施工,对应资质管理办法中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业务范围; 墙体历史标语专项保护,采用经批复的壁画保护专项技术工艺,对应资质管理办法中 “壁画” 业务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资格条件。 综上所述,本次资质设定与项目全部施工内容、技术要求直接对应,未设置超出工程必要限度的条件,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招标人:攀枝花市东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年4月**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