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答疑 1、请问有限数量制评分办法中的信誉要求“企业具有国家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或银行评定的资信等级”,“资信等级”是否包括“信用或信誉等级”? 答:企业具有国家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或银行评定的资信等级,其中“资信等级”包括“信用或信誉等级”。 二、澄清 1、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9. 其他的9.5条款修改为:“本项目最高建筑高度**.4米,单体最大建筑面积****7平方米。本项目合同估算价****0万元,且本项目为经5人专家论证的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各类实验(检验)室工程,含ISO6级洁净实验室,施工的特殊要求包括全过程污染控制、多系统高精度集成等,属于特大型且技术复杂工程。” 2、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的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的“其他”:1、修改为:“1、a.拟参加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达资格预审现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南京市江北新区天浦路1号)**9开标室),招标人(招标代理)将对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验。未在规定时间前到达现场或未按要求递交身份证原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答辩,答辩按0分处理。答辩时项目负责人不得携带相关资料进场,并将其通讯工具关闭,服从现场管理,否则取答辩分数按0分计。b.答辩题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现场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等。” 3、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的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的“其他”:2、(6)修改为:“异议受理:异议受理单位(招标人):南京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联系人:胡科,电话:**5-********,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镇南路 **0 号。异议受理方式:投标人使用本单位专用 CA 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异议或投诉。投标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或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的规定,并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4、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1.4.1其他要求:第7条修改为:“7、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第6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5、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资格审查承诺书”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