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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物流枢纽公共服务园项目-攀枝花市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联盟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二期设备采购1标段“质疑书”的回复(01)

发布日期: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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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关于国家物流枢纽公共服务园项目-攀枝花市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联盟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二期设备采购1标段“质疑书”的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潜在投标人所提出的关于国家物流枢纽公共服务园项目-攀枝花市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联盟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二期设备采购1标段“质疑书”质疑内容如下:

质疑一:人员配置评分标准:过度要求、关联不足

招标文件“人员配置”条款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需同时具备多类跨领域证书,且部分要求与第五章“供货要求明确的项目核心需求无直接关联,具体问题如下:

1.“一人多证”要求过度,脱离项目履约实际:本项目核心是信息化平台开发、系统集成及多平台升级(含新建5类平台、升级3类现有平台),核心履约能力体现在软件开发、架构设计、数据集成等方面。但条款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安全类证书+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证书”,技术负责人需同时具备“网络规划设计师+信息安全类证书+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证书”属于“证书堆砌”。

(1)通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证书与岗位核心职责无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核心工作是项目统筹、开发管理、架构设计而非通信网络建设或运维,招标文件未论证该证书对平台开发、数据协同等核心履约内容的必要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以此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杜绝不合理限制行为”的规定。

(2)强制一人多证无合理依据:信息化项目的项目管理、安全保障、技术支撑可通过团队分工实现,强制单个岗位集中多类跨领域份有限公证书,既不符合行业惯例,又会排斥具备同等履约能力但未集中多本证书的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合理限制。

2.部分证书要求脱离市场实际,排斥中小投标人:条款要求网络安全专职人员具备CISAW、"CISP等证此类证书获取成本高、周期长,并非行业内中小投标人普遍持有的资质。同时,项目已通过“风险管控中台”“等保测评”等专项建设内容保障安全能力,额外要求专职人员提供多类安全证书,属于重复设置门槛,变相排斥中小投标人参与竞争。

3.“更高级别以证书”认定标准模糊,存在评审风险:条款注5仅提及“更高级别以载明的等级或名称为准”未明确不同发证机构证书的层级对应关系(如软考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与CISP的等效认定、信息安全管理员三级与其他证书的等级对应),评审标准模糊,可能导致裁量不一致。

质疑二: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与举证难度问题

招标文件“业绩”条款的加分规则与第五章“供货要求”的项目规模、核心需求不匹配,且部分要求加重投标人举证负担,具体问题如下:

1.业绩加分门槛设置不合理,排斥新进入市场或专注细分领域的投标人:条款要求“在满足资格条件(1个**0万元以上类似项目)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2分”。本项目核心是物流枢纽信息化平台开发与系统集成,属于细分领域专项项目,要求投标人额外提供多个同类大额业绩,既超出项目实际需求,又会将新进入本地市场、或专注细分领域但业绩数量有限的优质投标人排除在外,违反“不得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要求规定。

2.数据集成经验与复杂集能力的加分举证要求过高,且部分场景与项目需求无关:

(1)举证要求不合理:条款要求业绩证明材料需“清晰、明确地证明项目包含相应内容”,仅凭合同名称或投标人阐述不子认定,但实践中,信息化项目合同的工作范围条款往往不会单独列明“异构平台集成”“跨部门数据协同”等细分表述,投标人难以提供直接证据,加重举证负担,变相剥夺部分投标人的加分权利。

(2)部分加分场景与项目需求无关:项目核心需求是物流枢纽相关平台开发与集成,而“搭建物联感知/物联网服务(如GPS、RFID、传感器)”“具备AI和算法能力”等复杂集成场景并非项目必需内容(第五章“供货要求”未明确此类强制需求),将其作为加分项,属于设置与项目无关的业绩条件。

3.未明确联合体业绩的认定细则,存在歧义:条款仅提及“联合体业绩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为准”,但未明确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时,如何提供分工证明材料、是否认可其在联合体中的部分业绩,规则不清晰,可能导致部分投标人的合法业绩无法得到认可。

质疑回复如下:

一、关于“人员配置”评分标准的回复

1.关于“一人多证”要求及证书与岗位关联性的问题

(1)通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必要性

本项目并非单一的传统软件开发项目,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除新建5类平台、升级3类现有平台外,还涉及后期运维、运营,需实现与外部平台的复杂数据对接,通信技术是保障平台稳定运行、数据传输畅通及跨系统互联互通的基础。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履约核心,具备统筹通信网络与软件系统融合建设的能力,并非“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规定。

(2)关于“强制一人多证”的回复

招标文件并非强制要求一人持有所有证书,而是将项目管理(或网络规划)、信息安全、通信技术三大核心能力分别赋分,由投标人根据自身人员实际情况进行配置。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即可获得对应分值,不存在“强制一人多证”的规定。

该设置旨在精准识别具备复合型能力的核心岗位人员,是基于项目复杂集成、安全合规及稳定运维、运营的实际需求,鼓励投标人组建高水平团队,而非设置不合理门槛。评分标准用于评估团队中关键岗位的综合素质,符合行业对大型复杂信息化项目人员能力配置的通行做法,是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不存在不合理限制。

2.关于“信息安全类证书”脱离市场实际的问题

本项目作为物流枢纽公共服务平台,后期运维、运营涉及大量企业物流数据、车辆轨迹信息及跨部门政务数据交换,信息安全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建设+运维、运营)的刚性底线。网络安全专职人员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安全证书或CISP、CISAW等权威安全证书,是确保团队具备主动防御、安全集成及应急响应能力的行业标准做法。这些证书是国内信息安全领域公认的从业资质,不存在“重复设置门槛”或“排斥中小企业”的问题。

3.关于“更高级别”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

根据招标文件注5已明确认定原则,“更高级别”的认定原则已明确为“指持证人取得的证书在发证机构的认证体系中层级高于所列证书的基础等级(如软考信息安全工程师的高级资格、信息安全管理员的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等),具体以证书载明的等级或名称为准。”该表述清晰界定了“更高级别”的认定方式,即以证书在发证机构自身认证体系中的等级为依据,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证书载明的等级或名称进行审核。各发证机构(如国家人社部、工信部、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等)的认证体系均具有明确且可查的等级划分,不存在认定标准模糊或裁量不一致的风险。

二、关于“业绩”评分标准的回复

1.关于“业绩加分门槛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本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对投标人的项目实施经验、资金实力及履约能力提出要求。设置“1个**0万元以上类似项目”作为资格条件,是行业通行做法,用于筛选具备基本履约能力的投标人。加分项“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2分”中,注中明确规定:“增加的业绩仅要求与资格条件要求的项目类型一致(即信息化平台建设或者系统集成类项目),对单个合同金额不作额外要求”,不存在要求投标人额外提供多个同类大额业绩的情形,符合“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原则。

2.关于“数据集成经验与复杂集成能力的举证要求过高及与项目需求无关”的问题

(1)举证要求合理性问题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证明材料不要求全部提供,能体现相应内容即可”,举证要求合理,在特别说明中已有相应要求,请自行查阅,并列举了“合同中的工作范围、技术条款、验收报告中的功能列表等”作为可接受证据。该要求是确保评审客观、有据可依的基本合规要求,并非加重负担。若投标人无法在合同中体现相关技术内容,说明其业绩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核心需求(数据集成、平台对接、物联网应用)匹配度不高,不应获得加分。该设置旨在避免投标人仅凭项目名称模糊申报,保障评审的公平性与严肃性。

(2)部分场景与项目需求无关性问题

搭建物联感知/物联网服务、具备AI和算法能力等复杂集成场景与项目车辆管理、园区管理等后续功能模块及智能化运营直接相关。上述业绩要求均与项目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紧密相关,并非无关条件。

(3)关于“联合体业绩的认定细则”的问题

针对联合体业绩,招标文件已明确“联合体业绩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为准”,规则清晰,不存在歧义,相关业绩材料要求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查阅招标文件。

经研究,本项目招标文件各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人所称的不合理情形,故不发布澄清公告,不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请各潜在投标人按照原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按时参与投标。

感谢各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工作的关注与监督。

攀枝花钒钛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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