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评审标准:车辆数量 | 1.投标人提供车龄在八年以内的车辆资产证明,评分标准如下:①提供越野车(含SUV):每提供1台得1分,此项最高得**分;②轿车:每提供1台得1分, 此项最高得5分;③面包车:每提供1台得2.5分,此项最高得5分;④商务车:每提供1台得5分,满分5分。注明:投标人提供的车辆须为投标人自有车辆,或注册在投标人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名下,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信息为准,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本项不予记分。 | 1.投标人提供车龄在八年以内的车辆,评分标准如下:①提供越野车(含SUV):每提供1台得1分,此项最高得**分;②轿车:每提供1台得1分, 此项最高得5分;③面包车:每提供1台得2.5分,此项最高得5分;④商务车:每提供1台得5分,满分5分。注明: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提供以下其中任意一项要求资料即可:(1)提供注册在投标人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打分标准根据以上4种类型车辆要求的数量进行打分;例如:提供车龄在八年以内的越野车(含SUV)的行驶证1台得1分,最高得**分)。(2)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承诺函打分标准根据以上4种类型车辆要求的数量进行打分;例如:承诺提供车龄在八年以内的越野车(含SUV)1台得1分,最高得**分;(入围后采购人租赁车辆时,必须是投标人或者法人/单位负责人名下的机动车,如有作假取消入围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