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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综合科研大楼建设项目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标段答疑文件(一)

发布日期: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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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综合科研大楼建设项目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标段

答疑文件(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综合科研大楼建设项目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一:总体评价:系统性“定制化”指标分析

本招标文件在硬件兼容性、软件著作权归属、特定功能描述、多系统捆绑以及专科三维重建功能的重复设置与注册证等级锁定等方面,设置了大量只有特定头部厂商能够同时满足的“组合壁垒”。这种行为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回复一: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涉及麻醉、影像、示教、远程会诊等多个复杂系统及模块协同合作,系统间软硬件的兼容性、稳定性及数据交互的无缝性是保障手术安全的刚性需求。

提问二:1. 关于“同品牌”与“著作权人一致性”的锁定(多重联合壁垒)

涉及条款:

1)1.1.8.2(▲):转播警示灯与全景相机“一体式整合”。

2)1.2.1.2.2(▲):支持触摸屏预览≥**画面,需提供“著作权人与生产厂家保持一致”的证书。

3)1.2.3.4.1/1.2.3.4.2(▲):院外远程指导相关功能,需提供“著作权人与生产厂家保持一致”的证书。

4)1.2.3.6.1(▲):手术辅助决策功能,需提供“著作权人与生产厂家保持一致”的证书。

倾向性分析:

1)硬件整合排他:要求转播警示灯与相机“一体式整合”而非外接,排除了大多数通过标准接口外接警示灯的厂商,迫使投标人必须使用特定开模设计的整机。

2)软硬件版权绑定:反复强调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著作权人必须与“数字化手术室生产厂家保持一致”。这在业内通常意味着必须是原厂自主研发,排除了通过授权、代理或集成第三方优秀软件的解决方案。这直接将大量系统集成商或代理商的方案拒之门外。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修改建议:

1)删除“一体式整合”的强制性描述,改为“具备转播警示功能(可通过一体式或外接方式实现)”。

2)删除软件著作权证书必须与“生产厂家保持一致”的条款。改为:“提供数字化手术室核心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涉及第三方成熟软件模块,需提供原厂商授权使用证明及本项目的集成承诺函。”

2. 关于多专科三维重建功能的重复设置与注册证等级锁定(多重捆绑)

涉及条款:

1)1.1.7.2至1.1.7.7(★):硬件“三维重建工作站”要求分别具备神经外科(颅脑)、胸外科(肺部)、骨科(关节)、肝胆外科(腹部)、肾脏(腹部)、脊柱三维重建功能。

2)1.2.2.4.2(★):医学影像处理软件(三维重建)或手术计划软件满足以上6种专科要求,且“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手术计划软件≥2种专科”。

3)1.2.2.4.4至1.2.2.4.8(★):软件分别具备胸外科(肺部)、骨科(关节)、肾脏(腹部)、脊柱、肝胆外科(腹部)三维重建。

倾向性分析:

1)软硬件双重锁定:不仅在软件层面要求全部6种专科能力,还在硬件工作站层面同样强制要求具备这些专科的三维重建功能。这实质上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一套完整的、包含所有专科功能的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排除了那些可能通过合作、集成不同厂商软件来满足需求的集成商。

2)注册证等级过度限制:要求至少2个专科具备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注册证审批周期长、成本高,通常只有少数头部企业有能力为多个专科申请三类证。大部分企业可能某些专科只有二类证,或者需要通过组合多个不同注册证的软件来满足,但这可能被认定为不满足“同一软件”的要求(尽管文件并未明确要求必须是同一软件,但组合解读时易被排斥)。

3)专科数量与临床实际不符:**间数字化手术室,并非每间都需要开展所有6种专科的高难度手术。要求每一套三维重建工作站都具备全部6种专科能力,属于过度配置,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也限制了那些专注于某一两个专科领域的优秀软件厂商进入。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修改建议:

1)将软硬件解耦,允许硬件工作站通过预装或集成第三方软件实现所需专科功能。

2)删除“至少2个专科需三类注册证”的限制,改为“投标人提供的三维重建软件(可为多款软件组合)应具备开展本项目所需专科手术规划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二类或三类)及软件之间数据互通、无缝调阅的证明文件。”

3)允许根据手术室实际需求,灵活配置不同专科功能的工作站,而非全部**间都强制配备全专科功能。例如,心脏专科手术室可只配置心脏相关软件。

3. 关于大模型及AI功能的“前瞻性”要求

涉及条款:

1)1.2.4.2.1(▲):支持语音大模型实现DICOM影像复杂操作。

2)1.2.4.4.1:支持语音文本混合大模型,自动生成结构化手术记录。

倾向性分析:

技术成熟度与排他性:将“大模型”这一前沿技术作为关键扣分项引入,目前国内仅有极少数厂商在实验室内有demo版本,真正成熟落地于手术室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凤毛麟角。这实质上是利用技术概念的不成熟性,为特定“产学研”项目定制准入标准,排除了主流成熟的触控操作方案。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修改建议:

1)降低此项分值,或将此作为“扩展性要求”而非“符合性扣分项”。修改为:“支持未来AI及大模型技术的扩展接入,提供API接口或技术演进路线图。”

5. 关于“接口费用”的不公平分担

涉及条款:

(二)★接口清单:规定“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既有系统对接,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其余非东软体系内的接口费用,则由卖方一力承担...对接所产生费用不得超过本次设备采购合同金额的**%”。

倾向性分析:

设置隐形门槛,虽然表面看是费用分担,实则暗示了与东软系统的对接可能存在技术壁垒(需要买方“兜底”费用才能谈),而与非东软系统对接的费用则完全转嫁卖方,并设置了**%的上限。如果卖方无法在**%的预算内完成与某些封闭系统的对接,将面临巨大亏损风险。这实质上是利用历史系统优势,排斥对现有接口不熟悉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

修改为:“中标人负责完成与清单内所有现有系统的对接调试,确保数据互通。涉及第三方厂商收取的接口费用,由买方协调,具体费用承担方式在报价清单中单独列项,或由买方与中标人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协商解决,不以固定比例强行锁定。”

回复二:

1、按招标文件执行。

(1)技术参数▲1.1.8.2条中的“一体式”设计可减少外接线路,降低术中误碰脱落风险,便于清洁消毒。

(2)技术参数▲1.2.1.2.2、▲1.2.3.4.1、▲1.2.3.4.2、▲1.2.3.6.1条中关于“软件著作权人与生产厂家保持一致”的要求根据医院临床手术需求设置,旨在保障招标人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的兼容性、稳定性及数据交互的无缝性。

2、按招标文件执行。

技术参数中★1.1.7.2-1.1.7.7,★1.2.2.4.4-1.2.2.4.8条要求的“三维重建”功能根据医院临床手术需求设置,各专科均须具有“三维重建”功能,而非每套三维重建工作站强制具备全部6种专科能力。

技术参数中★1.2.2.4.2条要求的“ 医疗器械 注册证”根据本项目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性而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相关。旨在保障招标人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的兼容性、稳定性及数据交互的无缝性。

3、按招标文件执行。

技术参数中▲1.2.4.2.1、▲1.2.4.4.1条关于大模型及AI功能的“前瞻性”要求,根据医院临床手术需求设置,未限制特定品牌。

5、按招标文件执行。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二)★接口清单:已明确“其余非东软体系内的接口费用,则由卖方一力承担,涵盖设备、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税费及可能衍生的各项支出,均包含在本次报价中,买方不再支付投标报价以外的任何款项。对接过程中,卖方应与买方现有软件供应商友好协商,并于协商前向买方提交接口方案清单,对接所产生费用不得超过本次设备采购合同金额的**%”。投标人应自行综合考虑。

提问三:法律依据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此次招标文件中的多项条款涉嫌构成以下违规行为:

1. 限定特定的供应商 :通过软硬件著作权绑定、一体式设计,排斥集成商。

2.含有倾向性的其他内容:关键参数精确指向特定品牌型号,接口费用条款设置隐形门槛。

回复三: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设置,均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相关。旨在保障招标人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的兼容性、稳定性及数据交互的无缝性。

提问四:软件系统与特定品牌硬件强行绑定的“跨界排他”,存在指向性。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在三维重建或手术计划系统软件的▲1.2.2.4.**款中要求“支持扩展与同一品牌手术机器人联动接驳使用”。同时,在数字化综合业务系统管理模块的★1.2.3.1.7款(实质性要求)中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手术室系统同品牌内窥镜摄像系统或医用内窥镜冷光源等设备的集中显示与控制” 。

质疑依据及理由:软件平台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开放性和兼容性,理应通过标准医疗协议去对接不同品牌的医疗设备。强制要求数字化手术室软件必须能够联动“同一品牌”的手术机器人或集中控制“同品牌”的内窥镜摄像系统 ,是将软件平台的招标与特定厂家的专有硬件产品线进行了强行捆绑。这不仅缺乏临床应用层面的合理性,更直接排斥了那些专注于医疗信息化软件研发但自身不生产内窥镜或手术机器人的优秀软件供应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回复四:按招标文件执行。

技术参数条款▲1.2.2.4.**、★1.2.3.1.7条中所述的“同品牌”相关要求旨在保障手术操作运营效率及手术安全,避免多品牌软硬件接口不兼容导致无法使用或故障率提升,保障系统实施交付的可控性、兼容性与稳定性。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相关,符合临床需求。

提问五:设置超常规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要求,抬高隐性门槛,存在指向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图像分割的★1.2.2.4.2款(实质性要求)规定:“医学影像处理软件(三维重建)或手术计划软件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中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手术计划软件≥2种专科”。

质疑依据及理由: 在综合性的数字化手术室集成系统中,涵盖多专科(如神经外科、骨科、胸外科等)且取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辅助规划软件,在目前市场上仅有极少数深耕高精尖医学影像AI的特定公司独有。将此类极高难度且特定方向(≥2种专科的三类证)的资质设定为不允许负偏离的“★”级实质性要求 ,超出了常规数字化手术室管理软件的必要范畴。此条款大概率是指向了与该类特定影像公司有深度绑定或许可协议的唯一集成商,构成了严重的不合理限制。

回复五:按招标文件执行。

“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本项目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性而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相关。旨在保障招标人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的兼容性、稳定性及数据交互的无缝性。

提问六:语音及大模型交互参数涉嫌抄写特定产品特征,存在指向性。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在手术室智能体软件的▲1.2.4.2.1款中要求“可理解语音命令实现DICOM影像的翻页、自动播放、序列切换、窗宽窗位调整及MPR视图切换等复杂操作” ;在视频管理软件的▲

款中要求“支持≥**种器械、耗材、场景及安全事件智能识别功能,包括不限于体外场景、样本袋、吻合器、持针器、纱布、出血、钩类等” 。

质疑依据及理由: 招标参数应当描述为实现某些系统功能所需要的通用技术要求,而不应是某一特定厂商产品白皮书上的操作手册说明。将AI交互的具体实现方式限定为“用语音去调窗宽窗位” ,或精确列举出“样本袋、吻合器、持针器”等**种特定识别物 ,属于典型的“技术指标特征化”。这些条款高度疑似直接照搬了某一家特定厂商的产品测试报告,排除了采用其他优秀算法逻辑来实现相同或更优临床AI辅助功能的潜在供应商。

回复六:按招标文件执行。

技术参数▲1.2.4.2.1中相应要求均基于本项目手术室的临床需求,投标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能体现相应功能即可。

技术参数▲1.2.1.3.2中列举的“体外场景、样本袋、吻合器、持针器、纱布、出血、钩类等”为临床常见手术器械、耗材及安全事件场景,不存在限定**种特定识别物。

提问七:就本项目“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综合科研大楼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3.1.3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 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供货)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0万元的数字化手术室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已完成的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的复印件。”提出质疑:

招标文件要求“已完成的项目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的复印件”,该要求不合理。在医疗设备及数字化系统招标中,行业惯例以项目完工验收表/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业绩核心证明,其效力高于仅证明设备到货的“设备进场验收证书”,且可完全覆盖其证明作用。强制要求“设备进场验收证书”属于对证明文件形式的不合理限制,排除了大量拥有优质完工验收业绩的潜在投标人,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恳请贵方修改条款,允许以“验收表(或竣工验收报告)”替代“设备进场验收证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回复七: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一、技术要求-(三)技术参数- 1.1.4.1 支持编码输入:分辨率≥ ****×****P。同时支持 SDVOE 和 H.**4/H.**5 编解码功能,可以直接接入 IPC 信号。支持外部音频和内嵌音频任意切换。支持SDVOE解码输出:刷新率≥**fps。输出接口包括但不限于SPF **Gbps(光口)≥1个,HDMI≥1个。

上述条目指定了SDVoE协议作为本次招标所使用的技术协议。目前市场上成熟的4K视频传输解决方案还包括:NEXXIS(光纤矩阵)、传统分布式架构、AV over IP、NDI、Dante AV等多种技术路线,均能实现4K视频的无损/低延迟传输。示教室与手术室之间的视频传输,核心需求是低延迟、高画质、稳定可靠,而非必须采用某一特定技术协议。将SDVOE作为强制要求,实质上排除了采用NEXXIS、分布式架构等成熟技术的供应商,排斥其他技术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八: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九: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一、技术要求-(三)技术参数-★1.2.2.4.2医学影像处理软件(三维重建)或手术计划软件满足以下6种专科要求,神经外科(颅脑)、关节(骨科)、胸外科(肺部)、肾脏(腹部)、肝胆(腹部)、脊柱(骨科),医学影像处理软件(三维重建)或手术计划软件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中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手术计划软件≥2种专科。

上述条目中要求具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手术计划软件≥2种专科,专科种类并未明确标明,投标人无法确定应重点具备哪些专科的Ⅲ类注册证,评审标准不统一,不同投标人可能在不同专科维度上竞争,A厂商具备骨科Ⅲ类证+神经外科Ⅲ类证,B厂商具备骨科Ⅲ类证+肝胆Ⅲ类证,评审时无法公平比较;临床需求不明确,设定的资格、技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同时参数标注为“★”,属于实质性响应条款,一旦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属于恶意控标行为,而能够同时满足“6种专科覆盖”且“明确任意2种专科具备Ⅲ类注册证”的医学影像处理软件供应商不满足法定三家供应商的最低竞争要求。若按此参数进行招标,将导致“投标人少于3个”的情形,依法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修改不合理的参数设置。如招标人主张存在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要求:请求公开相关市场调研资料(如供应商响应文件、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截图等),以证明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如无法证明存在三家供应商满足要求:请求依法修改参数,重新组织招标,确保充分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回复九: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维重建”功能根据医院临床手术需求设置,各专科均须具有“三维重建”功能,而非每套三维重建工作站强制具备全部6种专科能力。

“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本项目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性而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相关。旨在保障招标人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的兼容性、稳定性及数据交互的无缝性。

提问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一、技术要求-(三)技术参数- 1.1.**.1 规格尺寸≥**.5英寸,像素点距:≤0.**5mm。分辨率:≥*********。亮度≥**0cd/m2,对比度:≥****:1;色域可BT.****/BT.**9/Native三种选择,支持彩色≥**.7亿。响应时间≤**ms。视角:水平:**8°,垂直**8°。信号接口:DVI或DP或HDMI。医疗设备曲线:内置GAMMA1.8、2.0、2.2、2.4、2.6,DICOM符合DICOM3.**标准;信号接口:DVI或DP或HDMI;支持彩色≥**.7亿;支持HDR功能;防护等级:全平面一体化设计,正面IPX5,其他面IPX2。产品通过3C认证。配套一体成型显示器盖板用于线缆收纳及视频传输,确保电源、视频线缆不外露,延长使用寿命,易清洁,便于医护操作。安全线路设计,视频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可切换至直连方式连通腹腔镜主机和监视器。具备转播警示功能,支持在悬吊医用显示器屏幕左上角进行转播警示提示。 1.1.**.1 规格尺寸≥**.5英寸。分辨率:≥*********;像素点距:≤0.**5mm。支持并排、逐行、顶部/底部和SIMUL 3D信号格式;支持3D/2D切换,3D左右视角**°。亮度:≥**0cd/m2,对比度:≥****:1;色域满足BT.****/BT.**9/Native标准;响应时间≤**ms。视角:水平:**8°,垂直**8°。信号接口:DVI或DP或HDMI。医疗设备曲线:GAMMA曲线校准,内置GAMMA1.8、2.0、2.2、2.4、2.6,DICOM符合DICOM3.**标准。支持HDR功能;防护等级:全平面一体化设计,正面IPX5,其他面IPX2。产品通过3C认证。配套一体成型显示器盖板用于线缆收纳及视频传输,确保电源、视频线缆不外露,延长使用寿命,易清洁,便于医护操作。安全线路设计,视频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可切换至直连方式连通腹腔镜主机和监视器。具备转播警示功能,支持在悬吊医用显示器屏幕左上角进行转播警示提示。

上述条目 1.1.**.1 1.1.**.1 中医疗设备曲线:GAMMA曲线校准,内置GAMMA1.8、2.0、2.2、2.4、2.6,DICOM符合DICOM3.**标准。本参数将内置曲线精确限定为1.8、2.0、2.2、2.4、2.6,而不是一个范围,且招标要求曲线并非依据相关标准,其他潜在投标人可能存在差异,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本参数因缺乏合理的偏差容忍度,客观上形成了倾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回复十: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十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一、技术要求-(三)技术参数-▲1.2.1.2.2支持触摸屏控制显示器选择需观看的手术室视频信号源,可同时实时预览≥**路画面,可来自≥3个不同的手术室,每个术间≥5路画面。(需提供该功能软件著作权证书(该证书著作权人须与数字化手术室生产厂家保持一致)及提供技术白皮书或界面截图证明材料)、▲1.2.3.4.1支持手术移动端接入访问;支持术间与远程移动端双向交互,开启院外远程指导需≥2方用户授权才可启动,支持≥5方专家同时在线音视频交互,支持远程移动端切换手术室内≥3种影像信号。(需提供该功能软件著作权证书(该证书著作权人须与数字化手术室生产厂家保持一致)以及提供技术白皮书或界面截图证明材料)、▲1.2.3.4.2支持双向智能标注功能,且标记颜色支持≥8档选择,标注停留时间可选,可选时长≥3档。(需提供该功能软件著作权证书(该证书著作权人须与数字化手术室生产厂家保持一致)以及提供技术白皮书或界面截图证明材料)、▲1.2.3.6.1能够与医院PACS系统对接,支持患者CT/MR等影像信息的导入操作;支持影像布局选择,支持标准DICOM数据的二维阅片(非在数字化系统自带的电脑中安装医院软件客户端,非视频接入方式),可实现标准DICOM数据的电子阅片、手术规划调阅,实现≥**种功能,包括对影像进行窗宽窗位、缩放、平移、翻页、测量长度、测量角度、三维旋转、投屏、标记、电子白板等操作,支持在同一个触摸屏幕上进行对比模式,可对照观看以往患者胶片及现行PACS图像(需提供该功能软件著作权证书(该证书著作权人须与数字化手术室生产厂家保持一致)及提供技术白皮书或界面截图证明材料)。

上述条目▲1.2.1.2.2、▲1.2.3.4.1、▲1.2.3.4.2、▲1.2.3.6.1中,均有(需提供该功能软件著作权证书(该证书著作权人须与数字化手术室生产厂家保持一致),数字化手术室是典型的系统集成项目,涉及硬件设备、软件平台、控制系统等多个模块。行业内普遍采用专业化分工模式:硬件生产厂家(如显示器、摄像头制造商)与软件开发企业(如手术室软件平台开发商)可能是不同主体。要求品牌一致性的行为属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十一:按招标文件执行。

上述条款中关于“软件著作权人与生产厂家保持一致”的要求根据医院临床手术需求设置,旨在保障招标人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的兼容性、稳定性及数据交互的无缝性。

提问十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要求招标人纠正招标要求,合理,合法,合规地推进招标程序。

如医院在前期调研时已获得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三家材料,请公开资料以证明院内论证调研的真实性与招标流程审核链的公正性。如招标人拒绝对此项质疑做出调整或未出具可以证明参数满足三家潜在投标人响应的资料,我方有理由认为贵院在本次招标中存在违法舞弊行为。

质疑人保留向有关部门检举,举报,作证,以及起诉的权利。

回复十二: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设置,均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相关。旨在保障招标人手术室数字一体化集控系统的兼容性、稳定性及数据交互的无缝性。

招标人: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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