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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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详细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致:各投标人 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科盛路(中新凯德路-阳光南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补充如下(以前所作的任何表述与本澄清修改文件不同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一、招标文件澄清(共 0 项) 二、招标文件修改(共 1 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条款新增6.1.7内容:6.1.7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质安函〔****〕**6号)、《浙江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导则(试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号)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承包人须编制合理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实施方案,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方案应明确减量化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及实施计划等内容。本项目已考虑建筑垃圾减量化所需费用,该笔费用已纳入本次招标项目的暂列金额中。相关费用将根据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并结合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若施工过程中颁布有关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新文件,则按新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本项目不延期开标,若投标人认为本次澄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于 **** 年 3 月5 日 ** 时 ** 分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招标人:宁波市海曙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宁波和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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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