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年“佛山市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更正为:****-**-**。
采购文件现作如下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 采购文件原文 | 现变更为 |
| 采购文件(pdf版)P6,第二章采购需求,“其他商务需求”中的“★1.报价要求” | |
| 1、本项目为总包干报价,磋商报价视为已包含本项目采购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人工费(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交通费、服务费、资料费、各种税费、活动经费、培训经费、验收费用、( 2、磋商总报价:磋商总报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若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价格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成交后不作任何调整。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最后报价形式:只报总价,且最后报价总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的总价,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低于原报价总价时,分项报价表中所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按最后报价总价与原报价总价的比率进行调整。成交后,供应商须按上述调整原则重新提供分项报价表并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 1、本项目为总包干报价,磋商报价视为已包含本项目采购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人工费(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交通费、服务费、资料费、各种税费、活动经费、培训经费、验收费用、( 2、磋商总报价:磋商总报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若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价格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成交后不作任何调整。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最后报价形式:只报总价,且最后报价总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的总价,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低于原报价总价时,分项报价表中所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按最后报价总价与原报价总价的比率进行调整。成交后,供应商须按上述调整原则重新提供分项报价表并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4、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号)有关规定,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具体以评审现场设置为准)。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2、若本公告与采购文件或后续的答疑、澄清、修改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佛山市民政局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号****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关健玲
电 话:****-********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