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2.**4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澄清内容一: 原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发包人要求采购设备明细表中序号5的立式加工中心,部分参数描述为“主轴鼻端到工作台距离:****—**0mm”,“工作台(长度×宽度):****0×**0mm”。 现对该两项参数更正为“主轴鼻端到工作台距离:**0—**0mm”,“工作台(长度×宽度):****×**0mm”,其他参数内容不变。 澄清内容二: 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发包人要求中所列本项目拟购货物有体现具体品牌、特定规格型号的,为本项目必须引用特定供应者的品牌设备、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各投标人可选用参照或相当于所列具体品牌、特定规格型号的货物。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