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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20260119025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日期: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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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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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2,**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CQZYGCZHPG[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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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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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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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彭水县郁山湖水库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及软建设报告编制(第二次) 答疑 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 彭水县郁山湖水库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及软建设报告编制(第二次) 答疑 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 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二款支付条款中“上述费用未下达资金计划前甲方可不予支付”的表述模糊,未明确“资金计划”的责任主体、下达时限及逾期处理方式,该模糊约定导致甲方可无合理理由无限期拖延付款,投标人的价款请求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严重的合同履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付款方式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应清晰、具体、权责明确。本项目上述条款违反该要求。

答:本项目作为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其资金拨付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性资金的审批与管理流程。“资金计划”特指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债资金下达程序审批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资金安排。作为项目单位,我方的支付义务与资金来源直接挂钩。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二款要求“《郁山湖水库工程资金申请报告》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争取超长期国债等政策性资金额度符合既有政策规定范围,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该条款将“资金申请报告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政策性资金额度符合政策范围”作为**%报酬的支付前提,超出投标人可控范围。资金申请报告作为政策性资金申请的要件,但国家发改委并不会出具相关是否通过的文件,届时是否通过无佐证材料;政策性资金额度审批取决于国家政策导向、审批流程、国家同类项目规模、本项目规模等多重因素,且有关政策文件中仅明确最高额度。投标人仅负责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及协助申报,无法主导或控制审批额度,却需承担审批额度问题导致的报酬无法收取风险,违背“谁主导、谁担责”原则。

应该删除以 “资金申请报告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政策性资金额度符合政策范围” 作为 **% 合同报酬支付前提的条款;

重新制定以投标人完成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交及协助申报等自身履约行为为核心的 **% 报酬支付条件。

答:本项目系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为重要实施条件的专项工程,合同约定的核心工作成果《资金申请报告》及配套的软建设报告,必须满足国家发改委对国债资金申请的全部内容与深度要求,这是项目获得资金支持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将相关成果通过国家审核程序、并确保申报额度符合政策框架,是本项目得以推进并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关键节点。国家发改委的资金审批流程规范、明确,其下达的资金计划,即为对项目合规性、申报额度及资金安排的权威批复与佐证,甲方将据此作为合同款项支付的核心依据。乙方所承担的编制与协助申报工作,其核心目标与价值即在于推动项目成功获得国家资金批复。

问题三: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范围”明确约定,本次招标仅包含“软建设方案编制”和“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及协助申报”两项工作,未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相关内容。而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二条“履行期限”第二款要求“****年4月**日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将“取得可研报告批复”设定为投标人的合同义务,超出招标范围约定;合同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合同报酬的支付前提是“取得可研报告批复”。但可研报告编制并非招标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取得,取决于可研报告编制质量、审批部门审核流程等独立于本次招标服务的因素,与本次招标需完成的资金申请报告、软建设方案编制工作无直接关联。将无关条件作为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以及**%合同报酬的支付前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中“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无关的义务”的相关规定,可能影响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且超出了本次招标约定的服务边界,可能导致投标人因非自身原因无法按时获得报酬,不合理加重了投标人合同责任。

答:本项目旨在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合同约定的两项核心工作“软建设方案编制”与“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及协助申报”,是国家发改委审批体系内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非孤立存在;“软建设方案”是构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专项;而“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基础与数据支撑,也必须完全依据并协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超长期国债申报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软建设方案专项内容)与“资金申请报告”作为一套完整材料同步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因此,协助项目方最终“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确保资金申请报告具备上报前提、进而实现本项目申请国债资金根本目标的必要环节与内在要求。

问题四: 支付方式中第四条:郁山湖水库工程取得 **** 年超长期国债等政策性资金支持,且资金发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0%。还要取得国债资金的支持才支付,那如果你们得不到,就不支付哦?这个不合理,给投标人资金造成压力,请调整

答:本项目为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为关键前提的专项工程,项目核心目标即通过获批国债资金来保障整体建设,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工作均围绕并服务于实现该目标。因此,最终报酬的支付与项目成功获得国家资金支持并实际到位直接关联,是本项目以财政性资金为支付来源的性质所决定的,符合政府采购及重大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问题五: 质疑一:招标文件设定超出招标范围的合同义务,将无关事项作为报酬支付及合同履行期限前提,违背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范围”明确约定,本次招标仅包含“软建设方案编制”和“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及协助申报”两项工作,未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编制”相关内容。而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二条“履行期限”第二款要求“****年4月**日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将“取得可研报告批复”设定为投标人的合同义务,超出招标范围约定;合同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合同报酬的支付前提是“取得可研报告批复”。但可研报告编制并非招标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取得,取决于可研报告编制质量、审批部门审核流程等独立于本次招标服务的因素,与本次招标需完成的资金申请报告、软建设方案编制工作无直接关联。将无关条件作为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以及**%合同报酬的支付前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中“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无关的义务”的相关规定,可能影响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且超出了本次招标约定的服务边界,可能导致投标人因非自身原因无法按时获得报酬,不合理加重了投标人合同责任。

质疑请求:1.取消将 “取得可研报告批复” 作为投标人合同履行期限的相关要求;2.删除以 “取得可研报告批复” 作为 **% 合同报酬支付前提的条款,重新制定与本次招标服务内容匹配的报酬支付条件。

质疑二:招标文件将投标人不可控的审批结果及资金额度作为 **% 报酬支付前提,不合理转移风险,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

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二款要求“《郁山湖水库工程资金申请报告》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争取超长期国债等政策性资金额度符合既有政策规定范围,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该条款将“资金申请报告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政策性资金额度符合政策范围”作为**%报酬的支付前提,超出投标人可控范围。资金申请报告作为政策性资金申请的要件,但国家发改委并不会出具相关是否通过的文件,届时是否通过无佐证材料;政策性资金额度审批取决于国家政策导向、审批流程、国家同类项目规模、本项目规模等多重因素,且有关政策文件中仅明确最高额度。投标人仅负责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及协助申报,无法主导或控制审批额度,却需承担审批额度问题导致的报酬无法收取风险,违背“谁主导、谁担责”原则。

质疑请求:

1.删除以 “资金申请报告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政策性资金额度符合政策范围” 作为 **% 合同报酬支付前提的条款;

2.重新制定以投标人完成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交及协助申报等自身履约行为为核心的 **% 报酬支付条件。

质疑三:招标文件付款条款中 “资金计划下达” 相关表述模糊,未明确权责及时限,缺乏对投标人的付款保障

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二款支付条款中“上述费用未下达资金计划前甲方可不予支付”的表述模糊,未明确“资金计划”的责任主体、下达时限及逾期处理方式, 该模糊约定导致甲方可无合理理由无限期拖延付款,投标人的价款请求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严重的合同履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付款方式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应清晰、具体、权责明确。本项目上述条款违反该要求。

质疑请求:

1.对“上述费用未下达资金计划前甲方可不予支付”的条款进行全面细化,明确资金计划的责任主体、下达时限、逾期认定标准;

2.增加资金计划逾期未下达时的处理方式,包括甲方的付款义务、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等,保障投标人的价款收取权。

答:一、关于合同义务与报酬支付节点的说明

本项目是为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而开展的专项咨询服务工作。招标文件所明确的“软建设方案编制”与“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及协助申报”,是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软建设方案”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部分;“资金申请报告”必须依据并通过已获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能形成有效申报。因此,协助推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本项目实现最终政策目标(获批国债资金)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与内在工作延伸,其作为合同重要履行节点与相应报酬的支付前提,符合项目整体逻辑与政策报批流程要求,并未超出招标服务的合理边界。

二、关于支付条件与国家审批结果关联性的说明

本项目以成功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为核心目标与实施前提。合同报酬支付与关键审批节点挂钩,是基于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政策性资金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国家发改委下达资金计划,即为对项目审核结论与资金额度的最终且唯一权威佐证,是甲方履行支付义务的合法依据。乙方工作的核心价值即在于通过专业服务,推动项目获得国家资金支持。

三、关于“资金计划”条款的说明

条款中“资金计划”特指由国家发改委根据超长期国债资金审批程序正式下达的年度或专项资金安排。作为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甲方的支付义务依法依规与资金下达情况绑定。我单位承诺将积极履行项目单位职责,协同推进资金申请工作。待国家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将依据合同约定及下达额度及时支付款项。

注:本 答疑 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为准。

招 标 人: 重庆开辰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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