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成员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国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登记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证券公司)或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一法人单位及其各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投标;3.2.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成员须具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业务资格;(注:以法人单位资质为准)3.3.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成员按照wind统计的****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金额(联主实际比例)不低于****亿元;(注:以法人单位业绩为准,提供wind资讯查询结果截图,查询路径:wind-债券-一级市场-承销统计-债券承销统计(wind口径)-债券分类勾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交易商协会ABN,统计年度选择****年,勾选联主实际比例)3.4.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应具备至少1项主承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绩,并提供业绩清单(提供wind资讯查询结果截图);(注: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须提供由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近3个月社保证明;②“近3年”是指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3年内,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③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仅包含投标人作为主承销商(含联席主承销商)的情况,如属于副主承销商或仅参与分销业务的,不计算业绩)3.5.投标人为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应取得有权审批机构的审批同意;(注:若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应满足本条款要求)3.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