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同时具备①和②资质: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业绩【指自 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和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 程师及以上职称,/业绩【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 并在其他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适用于有勘察项目的情况)方面具有相应 的服务能力。3.3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招标项目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2家。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相同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4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3.5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