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关于“****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GZC****-G1-******-GXCJ)”的质疑函,我公司及采购人于****年 ** 月 ** 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大**盘电蒸饭车、电热蒸饭柜(**盘)、大**盘电蒸饭车,8盘电热蒸饭柜,其生产制造厂家未取得GB****.9-****认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 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 经核查中 山市海花电器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取得 对应产品的工业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 : 粤XK**-**2-****1)具备合法生产资格,所投产品原材料均符合GB ****.9-****国家检测标准。企业是否对产品办理该标准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行为。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2 :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汤炉(**L),电不粘底汤粥炉煲粥炉,其生产制造厂家未取得GB****.9-****认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 2 答复:经核查山东浩龙厨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取得对应产品的工业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 鲁 XK**-**2- ****2 )具备合法生产资格 , 所投产品原材料均符合GB ****.9-****国家检测标准。企业是否对产品办理该标准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行为。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3 :中标人投标文件中 学生吃饭专用盆(含勺子) ,其生产制造厂家未取得GB****.9-****认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 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 3 答复: 经核查生产 厂家 潮 州市醇钢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仅为加工制造企业 ,所投 学生吃饭专用盆(含勺子) 产品 原材料 均 为 **4 不锈钢。 据 原材料供应厂家提供 的 检测报告 显示,原材料符合 GB ****.9-****国家检测标准,企业是否对产品办理该标准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行为。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 4 :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的多功能食具消毒柜,生产制造厂家是中山市卡杰森电器有限公司,型号是定制,多功能食具消毒柜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 、 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 , 生产 、 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出具备案凭证。经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中山市卡杰森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办理过型号是定制的多功能食具消毒柜卫生产品备案手续,也未办理过相对应的卫生评价报告,根本不允许任何产品参与政府采购,该公司在未完成法定备案,未取得卫生评价的情况下生产并参与本项目采购,违反了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其提供的设备存在卫生安全隐患,不符合项目采购对设备合规性的基本要求,也可能对后续厨房卫生安全管理造成风险。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 4 答复: 1、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号)规定,已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企业在购进和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不应再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参考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择优选用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消毒产品。 2. 中山市卡杰森电器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编号:粤卫消字[****]-**-第****号,有效期至****年**月**日),该资质已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公示,具备消毒产品合法生产资格。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广西创建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 6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