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FJSGZHPG[JS]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大足高新区雨水管网改造工程(三标段) 招标人答疑及补遗文件
一、质疑内容及答疑回复: 现将“大足高新区雨水管网改造工程(三标段)”招标的投标人质疑内容答疑如下: 质疑一:联合体组成单位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施工单位1家,购资单位1家)。 请问:联合体投标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分别提供商务部分中加分业绩1个,共同提供2个加分业绩的情况,牵头单位也是购资单位符合以上要求吗? 答疑一:不符合,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二:投标人须知中 1.4.2 条中明确可以接受联合体,联合体组成等位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施工单位1家,购资单位1家)。 请问:以上施工单位和购资单位可为同一家单位吗? 答疑二:施工单位和购资单位可为同一家单位,以独立投标人参与投标。 质疑三:请问: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2 投标人业绩 加分业绩可以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提供吗? 答疑三:不可以,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 补遗内容: 1、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2 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最高限价的**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3)投标总报价中“?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修改为“?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 招标文件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A-**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修改为“A-**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4、 将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部分评审标准 中 ?人员职称(或执业)证书 “?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证书:具备市政工程类高级及以上”修改为:?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证书:具备工程类高级及以上 。
注:本次答疑及补遗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答疑及补遗文件为准。
招标人:重庆大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正诚屹项目管理(重庆)有限公司
****年**月**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