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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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电子开标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E******************1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义兴大地生产区水池项目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E**********************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义兴大地生产区水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 2、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3、其他补充事宜
我公司组织招标的贵州茅台酒股份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义兴大地生产区水池项目(项目编号:E******************1),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现就异议内容中所提问题进行回复: 问题:1.违背执业资格管理规定,客观上无法实现: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非分期、非停工备案的建设项目负责人。近3年(****年1月1日至今)仅约**个月,单个此类规模工程的施工周期通常需**-**个月,加之竣工备案流程,一名项目经理在合规前提下根本无法同时完成3个符合要求的已竣工项目,该业绩要求与行业实际执业规则存在根本冲突。 2.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限制公平竞争:该条款设置的业绩门槛远超项目实际履约所需能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其本质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仅可能指向少数特定主体,排除了绝大多数守法经营、具备履约能力但无此类"超额业绩"的潜在投标人,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项规定。 3.评分设置缺乏合理性,加剧竞争不公:业绩评分最高3分,占比相对关键,但要求与行业普遍执业情况脱节。多数合规企业的项目经理近3年可完成1-2个同类项目,该条款直接导致此类企业先天失分,无法与少数可能违规“挂名”多项目的主体公平竞争,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基础。 恳请贵单位对上述疑问事项进行核实,依法撤销该不合理排他性条款,将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调整为“近3年已竣工类似工程业绩1个得1分,最高得2分”,或降低单项目业绩金额门槛后保留3分评分上限,确保符合行业实际。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疑问函后,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文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示。 回复: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时限要求为“****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1月6日)”,时限约为**个月,且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规定了“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实际时限大于**个月,与行业实际执业规则不存在冲突,评分设置合理,未限制公平竞争,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联 系 方 式:**********1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贵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8号金阳烈变国际广场(A)1单元7层 联 系 方 式:****-********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