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本次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对长沙城投****年私募公司债主承销商采购项目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五、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中“年承销费率: %/年”修改为“承销费率: ‰”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七条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费用7.1条修改为“7.1本项目服务费用包括主承销商的服务费用以及本次债券申报、发行、存续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含托管费等),以上费用均包含相关税费。”招标文件中关于上述内容均作相应修改。 3、7.1.1条修改为“承销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基于乙方就本期债券发行为甲方提供的承销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承销报酬,本期债券承销费率为 ‰(含税),无论发行时间长短总服务费不超过**0万元。当期承销费=承销费率*当期发行规模。” 4、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九、承销能力证明材料项目的“查询方法”内容。 5、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年1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6、本次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还有其他细节修订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与本次澄清公告一并发布的版本为准。 招标人: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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