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原招标文件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 | 现因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未发布予以延期,具体开标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另行公告通知。 | ****年 1月 7日 **时 **分 |
| 2 |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 2点建设规模: | 广西新材料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第一期建设项目,位于思贤路 **号(冶金大院)大门口商铺楼,共三层,一楼面积约为 **0㎡,二,三楼分别约 **0㎡,约共计约 ****㎡, | 广西新材料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第一期建设项目,位于思贤路 **号(冶金大院)大门口商铺楼,共三层,改造建筑面积 ****.**㎡, |
| 3 | 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7条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式 | 进度款支付方式: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 **%,合同外按工程计量周期完成工程量的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含尚未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 进度款支付方式: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 **%,合同外按工程计量周期完成工程量的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在确保不超出工程对应批复概预算 (合同价 )及工程决 (结 )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工 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至已完工程价款的 **%-**%,含尚未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
| 4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 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 。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 %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 %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 |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 单工程量偏差超过 **%(选择项 )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 价 1%(选择项 )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按以下方法调整: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 /公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 |
| 5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5. 工程质量增加 5.4 | 增加 5.4 | 5.4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隐蔽部位施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影像文件采集指南 >的通知》要求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经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现场代表审核后每日隐蔽工程发生的影像资料、数据材料和工程量,形成资料上传建设管理系统,随时可进行质量、进度、隐蔽工程量的审核。 |
| 6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 ,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 5‰ 处罚 ,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 5 %。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四 (选择项 )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三 ~五 (选择项 ) |
| 7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8.2增加 | 增加 |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没有明确约定参照或相当于 **品牌、档次的 材料和设备,或双方对材料和设备选择有争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同细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进行采购。 |
| 8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1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无。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有 采用第 3种方式: 第 3种方式:(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 ****年 **月下半月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地信息价,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财政评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市场询价。) (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本工程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为钢筋、水泥、砂、石、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预拌砂浆。 ( 3)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确定。 ( 4)价差计算方法: ①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平均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平均价跌幅以 在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平均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
| 9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1 合同价格形式 | (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 (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 |
| **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1 合同价格形式 | ( 1)单价合同。③政策性调整:按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 ( 1)单价合同。③政策性调整: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消耗量定额》、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结算时不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费用标准及消耗量定额进行调整。 |
| **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 **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 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 |
| **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 备注: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约定,双方可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 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 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 (2)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 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3)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 率超过 6%以上的,则超出 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 =(送审造价 -审定造价 )/送审造价 ***0%;当审减率大于 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 =(净审减额 -送审额 *6%)*3.5%”。 (4)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