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合理低价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5其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的内容现修改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格 **%(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竣工验收后 7 日内,承包人必须将担保返还给发包人。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内容现修改为: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6 号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合同价格形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第(3)条内容现修改为: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6 号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