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资格 |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 号】)的规定已换发新证取得相应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资格预审 接受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报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等相关事项;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资格预审以及后续关于本项目的招标; (4)如联合体投标的自行指定一家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5)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含本数)家,申请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须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参加资格预审及后续投标活动; (6)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联合体内部纠纷或义务履行问题由联合体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如因联合体争议导致项目延误或损失,联合体须连带赔偿招标人。 3.3各申请人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 1(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