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0,**6.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修改为“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应承包人申请对保修金进行结算,结算时应扣除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管理费、罚金及因承包人的质量缺陷给发包人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双方确认结算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无息支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足以偿付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差额。” 2、技术标书是否采用暗标评审修改为:采用,本项目对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无字体、字数、行距、页边距等固定格式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填写文本后自动生成(可插入图片),但不得出现任何可以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内容(如名称、logo、人员信息等),否则投标无效。 3、本项目的工期为**0天。 4、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调整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现金;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款的5%;担保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取得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为止(若工程取得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保函延期并承担相关费用);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中标后十五日内提交履约保证,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的品牌,均指技术标准参照,不限定或指定品牌。 6、删除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8、工程结算时,工程结算审减额超过 5%的,超过部分的审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最高不超过审减额的 **%。”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