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5%。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 |
| 3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签订合同当月的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我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地信息价,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财政评审部门或审计人等相关单位进行市场询价。)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本工程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 (3)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确定。 (4)价差计算方法:①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加权平均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加权平均价跌幅以在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加权平均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不予调整。 (2)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确认价: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②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③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