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条款号 | 原文 | 现文 |
| 招标文件 |
| 1 | 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4.**元(其中,暂估价:****0元,暂列金:0元,安全防护措施费:******.**元) | 最高投标限价:******4.**元(其中,暂估价:****0元,暂列金:0元,安全生产措施费:******.**元) |
| 2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最高投标限价:******4.**元安全防护措施费:******.**元,暂列金额:0元,暂估价:****0元。注: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2.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为非竞争性费用,投标人不得改变其金额大小,否则将认定为无效标。所有无效标都作废标处理。3.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4.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5.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 最高投标限价:******4.**元安全生产措施费:******.**元,暂列金额:0元,暂估价:****0元。注: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2.安全生产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为非竞争性费用,投标人不得改变其金额大小,否则将认定为无效标。所有无效标都作废标处理。3.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4.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5.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
| 3 | 第二章投标须知的3.2.3 |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非竞争性项目应按招标文件给出的金额全额填报,如填报超过或减少则视为废标。 |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安全生产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非竞争性项目应按招标文件给出的金额全额填报,如填报超过或减少则视为废标。 |
| 4 | 第三章评标办法的3.1.3 | 3.1.3 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A以下的(包含A)为有效报价,本工程投标报价超过A的均为无效标。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为非竞争性费用,投标人不得改变其金额大小,否则将认定为无效标。所有无效标都作废标处理。 | 3.1.3 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A以下的(包含A)为有效报价,本工程投标报价超过A的均为无效标。安全生产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为非竞争性费用,投标人不得改变其金额大小,否则将认定为无效标。所有无效标都作废标处理。 |
| 5 | 第四章的合同协议书 | (1)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 元); | (1)安全生产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 元); |
| 6 | 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的6.1.6 | 6.1.6 关于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提交履约担保,签订施工合同并全面开工。安全、文明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合格,并按审批方案后支付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金额的**%作为预付款,其余部分随工程进度款相同比例支付。 | 6.1.6 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提交履约担保,签订施工合同并全面开工。安全、文明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合格,并按审批方案后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金额的**%作为预付款,其余部分随工程进度款相同比例支付。 |
| 7 | 第八章的投标函附录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详见本澄清书的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