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5,**4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5.1条澄清为: 5.1投标人已完工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同类工程业绩应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 (1)施工合同; (2)竣工(完工)验收证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证明或相关交接书; (3)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网址:******)或“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公布投标人“工程业绩”(含所提供项目)信息的网站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本项同类工程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完工)验收或系统试运行验收报告或相关交接书为准。 本次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发出视为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