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6,**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评标定标分离法(定性评审)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公告中“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原文为:2.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2.2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资质。修改为:2.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2.2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级(或以上)资质或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资质。《招标文件》中的上述相关内容均做同步修改。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