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根据招标文件报价说明“投标人可根据用户需求书、设计文件并结合相关招标文件自行调整数量或清单开项;……”,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交货期、质保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付款进度及方式,第五章“(二)投标报价表”中的单位、数量和招标文件中加注*号的条款等”修改为:“1.**.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交货期、质保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付款进度及方式和招标文件中加注*号的条款”;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8)、(**)、(**)条款修改为:“(8)与招标文件提供的货物清单中的清单数量不相同的(本项目不适用);”“(**)对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本项目不适用);”“(**)投标文件对已列明的清单进行拆分或合并;或投标文件对已列明的清单进行增加或减少(本项目不适用)。” 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年**月**日9:**。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