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9,**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3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澄清修改内容1.就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作如下澄清说明:因本项目以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并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为牵头人,因此本项目拟派负责人须由负责设计工作的单位提供,且同时作为本项目的拟派设计负责人。因项目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为同一人,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的“附表三 拟派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中的“设计负责人(如有):(签字)”的位置须由项目负责人(即设计负责人)签字。二、其他说明(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1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