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修改“第二章 招标公告”中“工期(交货期)”中的以下内容:工期(交货期),原内容:本项目施工工期暂定**0日历天;从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竣工结算、档案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工程尾款止,实际监理期以此为准。修改为:本项目施工工期暂定**0日历天;从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竣工结算、档案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工程尾款止,实际监理期以此为准。2、修改“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六、监理期限”中的以下内容:六、监理期限,原内容:监理服务期限:暂定**0日历天;从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竣工结算、档案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工程尾款止,实际监理期以此为准。(施工工期暂定**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个月,具体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准)。修改为:监理服务期限:暂定**0日历天;从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竣工结算、档案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工程尾款止,实际监理期以此为准。(施工工期暂定**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个月,具体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