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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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万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ZHPGPBNB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翁牛特旗乌丹镇土地治理项目(第二标段)施工 《招标文件》补遗书第2号 致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K******************1)的规定,招标人现发出第2号补遗书对《招标文件》做下列补遗: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第五款做如下补充: 投标人应主动、全面履行现场踏勘义务,依据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对本项目土地平整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现场地形地貌、施工条件等全部现场情况进行全面、精准的实地核查与确认。本项目土地平整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基于现场实际工程量自主核算,且已充分考虑工程量变动、施工风险等所有因素,为完成该工程的最终固定报价。中标后,无论实际发生的土地平整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清单数量相比出现任何增减变动(无论变动幅度大小),均以中标价格作为唯一结算依据。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实际工程量大幅增减、现场条件与清单描述存在差异等)就工程量相关问题向招标人主张增加工程费用,合同价款不再做任何调整。 二、招标文件总则第3.2投标报价部分如下补充: 3.2.5 本项目土地平整工程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以其现场踏勘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基础,结合施工方案、成本、风险等因素自主测算,投标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文件,不作为结算工程量的依据。投标人一旦报价,即视为已认可现场实际工程量与自身报价的匹配性,自愿承担后续任何工程量变动风险。 三、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3款新增备注: 本清单所列土地平整工程量为招标人预估数量,仅用于统一投标报价口径。投标人应自行对现场实际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核实,清单数量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以投标人现场核实结果为准,招标人不承担清单数量准确性责任。投标人投标即视为已完成该核实工作。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4总价合同的计量做如下补充: 本项目土地平整工程合同价款为中标人投标报价,属固定总价,除发包人书面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外(设计变更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任何因工程量增减导致的费用变化均不调整合同价款。结算时仅对工程质量、工期进行核查,不重新计量工程量。 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1项踏勘现场做如下补充: 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组织现场踏勘,招标人将提供必要的现场配合,但不负责解答‘工程量具体数值’等需投标人自行测量的问题。投标人未按规定踏勘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核实机会,后果自行承担;踏勘后未提出书面答疑的,视为已完全理解现场情况及工程量要求。 六、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九、其它材料新增如下内容: (二)关于工程结算及固定总价的投标承诺 致:赤峰蒙地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我方参与翁牛特旗乌丹镇土地治理项目(第二标段)投标,就本项目工程结算及固定总价相关事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已依据招标设计图纸亲自对本标段现场进行全面踏勘,对项目包含的土石方工程、土地平整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实,完全清楚现场地形、工程量规模及施工条件,未依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估算。 2.我方明确知晓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是综合考虑现场实际工程量、施工成本、风险等所有因素后的最终报价,已包含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3.中标后,无论实际施工的土石方、土地平整工程量与投标清单数量相比发生任何变动,或出现其他任何增减情形——均以我方中标价格作为唯一结算依据。 4.我方自愿承担所有工程量变动的风险,绝对不会以工程量增多、清单与实际不符等任何理由,向招标人主张增加工程费用,合同价款不再做任何调整。 本承诺是我方投标文件的必备组成部分,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人(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变更为****年**月**日8时**分。 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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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