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5,**4,**8.**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荆州综合评估法-房建-施工未预审(方法六)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新建、改扩建公共厕所(第三次)第一次答疑 公告 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作以下 澄清 及补充: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3.1中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至少一项单项合同金额**0万元及以上的整体可移动的钢结构模块化房屋建设或供货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整体可移动的钢结构模块化房屋指向性较明显,本项目是公厕、驿站,建议调整为:公厕、驿站项目。 答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招标人设置业绩要求的权利,为业绩要求的初始设定提供了法律基础。 要求相关业绩是为确保投标人具备技术能力,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技术需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规定。 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 5 年 ** 月 ** 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