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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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5,**5,**0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S**9峨眉山市九里至龙池段改建工程监理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监理》补遗文件(**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S**9峨眉山市九里至龙池段改建工程监理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监理》(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作以下修改: 一、修改内容 修改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原文为:“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本章总则1.4.3条规定的**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现修改为:“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本章总则1.4.3条规定的**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 二、《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峨眉山名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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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